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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职责 ::..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确定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思路,编制本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和镇域规划的制定;参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区环境保护整治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落实本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本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对本区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督;负责辖区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提出本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批,配合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治理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排污申报登记事项,负责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负责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许可,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缓缴、减免排污费的审批,按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和环保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改进措施的备案,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的形式和内容的备案,负责新化学物质实际生产、进口或者转移使用情况的备案。

七、负责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或者解散时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负责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潢或者烟道、灶台等布局变化的备案。

八、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4-5类放射源、3类射线装置(加速器、中子发生器除外)、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收集的行政许可,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的备案,负责对缺乏陆路交通条件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负责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临时堆放废渣、垃圾及其他无毒害废弃物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

九、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及本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的环境保护。 

十、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和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开展本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环境执法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承办区政府和市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