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0-08-11 阅读次数:】 【关闭】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沪环保辐2010第58号)
受理范围:
松江区使用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Ⅳ类以下含Ⅳ类)、生产射线装置、使用和销售射线装置(Ⅲ类以下含Ⅲ类)的单位。
需提供的资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资料(先进网站注册,下载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网站地址:http://rr.mep.gov.cn)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2006年3月以前已得到行政许可批准的单位还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或辐射工作安全许可批复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由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做出审核决定。
办理程序:
向区环境保护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区环境保护局受理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科现场检查、审核、发放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接待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乐都西路867-871弄,
咨询电话:67736142,67736141(传真),37736376
备注:
1、 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相关网站:(http://www www.0832ms.com)
3、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网站:http://rr.me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