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8-05-02 阅读次数:】 【关闭】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6.《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二、适用范围
除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涉密单位、跨区县企业外,全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4.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三、办理条件
企业制订发布环境应急预案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企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
四、申报材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下载);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材料中所提交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为PDF格式。环境风险评估为一般或者较大等级环境风险的,提交材料一式一份(注:备案表一式两份);重大等级环境风险的,提交材料一式两份(注:备案表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核→区环保局做出决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收费
无。
九、备案变更
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且不存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变更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变更(注:环境应急预案变更备案表下载)。
十、受理时间、地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地址: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4号楼2楼183、184窗口;电话:67736142,3773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