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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

()、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

3.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2章。

()、办理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备注:同时在一个以上区设有辐射工作场所的上述单位,由上海市环保局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基本条件:

1.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申请材料:

1.注册、登陆“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在申报系统中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文件。

4. 满足本规程第四项所列基本条件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说明: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①辐射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学历证书复印件②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培训证明③已建项目提供竣工验收监测报告④放射源包装容器证书复印件⑤专用运输工具情况说明⑥购仪器发票复印件(新购)⑦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⑧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监测方案、操作规程、应急响应预案。 

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供①辐射管理机构及人员构成表②管理负责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③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④已建项目提供竣工验收检测报告⑤购仪器发票复印件(新购)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⑧应急响应预案,主要应针对人员受到误照射时的对策。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供①辐射管理机构及人员构成表②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提供证书复印件③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④已建项目,提供竣工验收监测报告⑤购仪器发票复印件(新购)⑥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监测方案⑦应急响应预案⑧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⑨医疗单位,提供质量控制检测设备证明文件、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的医用物理人员名单,学历证明复印件。

5.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 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管理权限:

受市环保局委托核发许可证。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并公告。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有效期限:

5年。

()、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 登陆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变更申请,并打印变更申请表。

2. 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许可证正、副本。

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十一)、重新申请领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十二)、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登陆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延续申请,并打印延续申请表。

2.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3. 监测报告;

4.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5. 许可证正、副本。 

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三)、补发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环保部门申请补发 

(十四)、(部分)注销:

核技术利用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登陆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注销申请,并打印注销申请表。 

(十五)、收费:

无。

(十六)、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4号楼2183184窗口

咨询电话:377363896786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