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8-05-17 阅读次数:】 【关闭】
(一)、设立依据: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3条、第9条。
(二)、办理范围:
在松江区行政辖区内转移使用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情形,应当向移入地、移出地区环保部门备案。
(三)、数量限制:
无
(四)、基本条件:
1. 转移使用活动必须符合所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和范围;
2.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 转移使用所对应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4. 转移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及安全防护措施。
(五)、申请材料:
1. 含放射源探伤装置转移使用备案表(格式文本,一式五份,见表格下载页面);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 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上岗证(环保部认可的中级及以上培训合格证);
4. 委托作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环评审批意见;
5. 委托作业单位的委托书;
6. 委托作业单位在作业期间的安全保卫方案;
7. 含放射源探伤装置转移使用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信息;
8. 转移使用过程中、转移使用作业现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监测仪表及防护用品清单;
9. 移动作业现场满足相关标准中的剂量率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管理权限:
上海市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对在松江区行政辖区内含源探伤装置转移使用情形进行备案与监管。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发放备案表并公告。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有效期:
依据备案申请,最长不超过所备案放射源对应的许可证有效期。
(十)、注销:
使用结束后5日内,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备案的区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其中,跨区使用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告知移出地的区环保部门
(十一)、 收费:
无
(十二)、 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弄4号楼2楼183、184窗口
咨询电话:37736389,67861272。